AI輔助論文寫作的學術倫理與著作權

AI輔助論文寫作的學術倫理與著作權
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所|楊智傑教授
著作權法上AI輔助創作的作者身分認定與揭露
2022年起,有一些作者將AI輔助創作的作品到美國著作權局申請登記。美國著作權局的審查的一貫態度是,人類僅能就自己有人類創意的部分宣稱有著作權,至於AI生成的部分不屬於人類的創意,不能主張受著作權法保護。
美國著作權局在2024年到2025年間,陸續出版了《著作權與人工智慧》三部分報告,其中第二部分是關於,人類利用AI輔助創作是否具作者身分而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。著作權局維持之前案例的一貫立場,認為人類單純下提示詞,不管你花多少時間去修改你的提示詞,因沒有辦法控制AI會生成什麼內容,故不是人類的創作,都不能主張是生成內容的作者。
但該報告也提到另二種情境。第一種情境,人類不只是下提示詞而已,而是人類先創作完一半的半成品,再請讓AI來協助我修改,這個時後人類對這個作品還是有所貢獻的。放到論文寫作的脈絡下,假設我用破英文寫了論文初稿,透過AI幫我修的比較好的英文論文,這個情境下我並不是只是單純下提示詞,我至少就我的原來的半成品或我的初稿,還是有我的創意所在。故我對我的原始創意(論文初稿),仍然可以主張我是作者並受著作權法保護。
第二種情境,對AI生成的東西,人類有再去選擇組織編排或者做一些修改,類似美國AI輔助創作登記著作權的第二起案件美式短篇漫畫「黎明的Zarya」的案子。亦即,漫畫家對AI生成的個別圖像,再去做創作的選擇、組織、編排。只要這些選擇組織編排修正等,可以展現人類的創意,人類至少可對自己有創意投入的部分,主張具有作者身分,並可受著作權法保護。
AI輔助論文寫作的學術倫理問題
從美國著作權局的嚴格立場可以看到,人類利用AI輔助創作,只能就人類創意貢獻部分主張是作者,且申請人應誠實揭露AI的貢獻。回到學術倫理上, AI是我的共同作者嗎?或應該在致謝詞中寫AI是我的研究助理?還是要在論文研究方法中清楚說明AI協助哪些研究?
目前為止,對於學術倫理與AI的規範,我看到比較完整的,是國際醫學期刊編輯委員會(ICMJE)出的《學術醫學論文之執行、報告、編輯及發表的建議規範》。前兩年修正的時後,已經加入了增加了一個小節「AI協助科技」。
其基本概念是,AI不能當論文作者。雖然AI不能當作者,但仍應該誠實揭露AI的貢獻。其要求,在投稿信或論文的適當章節,要交代AI的協助。
一種最典型的方式是,在致謝詞感謝AI的貢獻。一般致謝詞中會感謝「非作者的協助研究者」。它的邏輯是,雖然AI的貢獻很多,但因為AI不是人,所以不能當作者。但可以當將AI當成是研究助理一樣在致謝詞中感謝某個AI系統的協助。
第二個方式是,如果用AI進行資料搜集、分析、圖表生成的話,其要求要在論文本文的研究方法裡面,說明是怎麼樣用AI幫你去搜集資料、分析、圖表生成。這因為涉及研究方法,要讓他人能夠重現該研究、驗證你的研究,所以才要清楚交代研究方法。
但只針對「資料搜集、分析、圖表生成」這三個方面。其他AI比較輕微的協助,例如幫你修飾論文語句、幫你找論文、摘要論文等,可能不算是這邊的研究資料收集,就不用在研究方法中交代,只要在致謝詞中說明。
該建議規範也強調,AI是不能當成作者的。AI不是人,它沒辦法為論文的正確性、完整性、原創性負責。只有人類作者才能夠對這些事情負責。所有論文中用AI生出來的東西,都要由人類作者負責。因此,我們人類作者都應該要再去檢查AI生成的內容。
另外,其也指出,不能引用AI作為資訊來源。事實上目前也沒有發展出引用AI生成內容的方式。AI給我們的東西,會不會其實是AI去抄別人的東西,構成抄襲?所以人類作者還是需要想辦法找出AI生成內容的原始參考資訊,直接引用原始資訊。